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的注意事項
根據香港法例,所有職業介紹所在開始經營前,須先向勞工處的職業介紹所事務科 (事務科)申請牌照。牌照有效期爲一年。每年獲發牌照的人士及職業介紹所的名單會於憲報上刊登。此外,爲方便公衆人士參考,事務科會定期將最新的持牌職業介紹所名單上載至本網站。
職業介紹所名單
如懷疑職業介紹所涉嫌無牌經營,可向事務科舉報。任何人如未領有勞工處處長發給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主須知
特區政府並無規定僱主必須經職業介紹所聘請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然而,個別外傭來源國或會有不同規定,詳情請與相關的總領事館聯絡。以下為部分相關總領事館/名譽領事名單供參考(按筆劃序):
在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前,僱主應先核實職業介紹所是否領有牌照。有關持牌職業介紹所名單請按此。如有疑問,可與事務科聯絡。
此外,爲保障僱主作爲消費者的權益,勞工處建議僱主在接受職業介紹所的服務前,與職業介紹所以書面形式訂立服務協議,當中包括服務內容及範圍丶收費詳情丶退款安排等,並在付款予職業介紹所後要求介紹所提供收據。如認爲職業介紹所未能依照協議提供服務或不滿其服務質素,可按服務協議向相關部門/機構(如香港海關及消費者委員會)尋求協助或循民事訴訟向該職業介紹所提出申索。
求職者須知
根據法例,除訂明佣金(現爲求職者成功獲聘後的首月工資的10%),職業介紹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便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勞工處處長亦會考慮撤銷或拒絕續發違法的職業介紹所的牌照。
求職者在支付傭金後,應要求職業介紹所發出收據,以保障其權益。如求職者懷疑職業介紹所濫收佣金,應盡早向事務科舉報。
有關職業介紹所的新聞公報(包括職業介紹所被定罪、撤銷牌照/拒絕續牌的新聞公報)
聯絡方法
在收到有關職業介紹所涉及違反《僱傭條例》及/或《職業介紹所規例》的投訴後,事務科職員會立即作出跟進。在調查過程中事務科會按需要約見投訴人以取得進一步資料,或在决定向涉嫌違法的職業介紹所提出撿控時邀請其出任控方證人。
地址:九龍旺角道1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9樓906室
電話:2115 3667
傳真號碼:2115 3756
電郵:ea-ee@labour.gov.hk
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位置圖(由港鐵旺角站A2出口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