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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终止雇佣合约

雇佣情况
通知期
代通知金
在试用期内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无需通知期
无需代通知金
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不少于7天通知
见表二
无试用期/ 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不少于1个月通知
见表二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非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则为议定的期限,而相应的代通知金见表二。

表二


**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