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终止雇佣合约
问1. | 如雇主或雇员想终止雇佣合约,须要给予对方多长的通知期或多少代通知金? |
问2. | 雇主或雇员是否可无须给予对方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
问3. | 如雇员以通知期终止雇佣合约,雇员可否在通知期内放取年假? |
|
|
|
问答全文 |
|
问1. | 如雇主或雇员想终止雇佣合约,须要给予对方多长的通知期或多少代通知金? |
答1. |
如果合约是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表一
|
雇佣情况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
---|---|---|---|---|
在试用期内
|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
无需通知期
|
无需代通知金
|
|
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
见表二
|
|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不少于7天通知
|
见表二
|
||
无试用期/ 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
见表二
|
|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不少于1个月通知
|
见表二
|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非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则为议定的期限,而相应的代通知金见表二。
表二 |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
|
|
|
|
|
|
|
|
|
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
X
|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雇员工资的日数
|
=
|
代通知金
|
|
|
| |||||||
通知期以月为单位
|
|
||||||
|
「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
X
|
通知期的月数
|
=
|
代通知金
|
|
|
|
|
|
|
|
|
|
**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