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病假
问 1. | 雇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享有疾病津贴? |
问 2. | 如何累积有薪病假日? |
问 3. | 如何计算疾病津贴?应该何时发放疾病津贴? |
问 4. | 雇主可否解雇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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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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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 | 雇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享有疾病津贴? |
答 1. |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如同时符合以下资格,便可享有疾病津贴: ( 1 )
病假不少于连续4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 2 )
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关于累积有薪病假日的资料,请按此参阅答2);及
( 3 )
雇员能够出示: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类及第2类。第1类病假最多可累积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应拨入第2类,第2类病假最多可累积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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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 | 如何累积有薪病假日? |
答 2. |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最初受雇的12个月内每服务满1个月,便可累积2天有薪病假;之后每服务满1个月可累积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个受雇期间持续累积,但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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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 | 如何计算疾病津贴?应该何时支付疾病津贴? |
答 3. |
疾病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病假当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数连续多于一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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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4. | 雇主可否解雇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雇员? |
答 4. |
除因雇员犯严重过失而将其即时解雇外,雇主不可在雇员放取有薪病假期间解雇该雇员。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雇主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此外,雇主必须在终止合约后7天内,支付下列款项给雇员: ( 1 )
解雇代通知金;
( 2 )
一笔相等于7天工资的赔偿款项**;及
( 3 )
雇员应得的疾病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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