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年终酬金
问1. | 雇主是否必须发放年尾双粮给雇员? |
问2. | 如雇员在酬金期期间 / 酬金期完结前辞职,雇主是否须按比例给予雇员年终酬金? |
问3. | 如雇员在酬金期完结前已经被解雇,是否有资格按比例领取年终酬金? |
| |
问答全文 | |
问1. | 雇主是否必须发放年尾双粮给雇员? |
答1. | 《雇佣条例》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年终酬金,包括双粮及花红。
雇员能否享有年终酬金,须视乎雇主及雇员的协议。如果雇主在雇佣条款内包括这款项,雇主便必须履行这合约条款,向雇员支付年终酬金。 年终酬金不包括任何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 对于1997年6月27日之后签订的雇佣合约,除非合约中以书面另表明相反意图,否则便推定年终酬金不属赏赠性质,并且不是随雇主酌情付给的。此推定条文不适用于1997年6月27日之前所订立的雇佣合约。
|
问2. | 如雇员在酬金期期间 / 酬金期完结前辞职,雇主是否须按比例给予雇员年终酬金? |
答2. |
除非合约另有规定,否则雇员在酬金期完结前辞职,不可享有按比例计算的年终酬金。雇佣合约中应该指明酬金期,如果没有指明,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
问3. | 如雇员在酬金期完结前已经被解雇,是否有资格按比例领取年终酬金? |
答3. | 雇员在1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而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可按比例获得部分年终酬金。
如曾明确协定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分年终酬金时,该段试用期(以3个月为上限)不得包括在内。但倘若合乎资格,在计算部分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计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