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雇佣保障
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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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的「雇佣保障」部分对雇员有甚么保障? | ||||
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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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以向雇主提出以下的补偿申索?雇员可以获得甚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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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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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以就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雇员可以获得甚么补偿? | ||||
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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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佣条例》下,甚么是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正当理由? | ||||
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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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甚么情况下,解雇是违法的? | ||||
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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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审裁处会否先取得雇主的同意,才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 ||||
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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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么是终止雇佣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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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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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的「雇佣保障」部分对雇员有甚么保障? | |||||
《雇佣条例》的「雇佣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雇主为了逃避条例规定的责任而解雇雇员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雇员如遇到条例下订明的「不合理解雇」、「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情况,可以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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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以向雇主提出以下的补偿申索?雇员可以获得甚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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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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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解雇的补偿申索— 如雇员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而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以就不合理解雇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关于正当理由的资料,请参阅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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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补偿申索—
如属以下情况,雇员可以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在这情况下,劳资审裁处经考虑个案的情况后,可命令:
*如雇员于2018年10月19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劳资审裁处只会在劳资双方同意下,才会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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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以就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雇员可以获得甚么补偿? | |||||
如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可在下列情况就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在这情况下,劳资审裁处经考虑个案的情况后,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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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佣条例》下,甚么是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正当理由? | |||||
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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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雇佣条例》的规定,雇主如证明根据下列五项理由中的任何一项而解雇雇员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即属具有正当理由:
雇员因遵守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该缺勤并不构成容许雇主因此作出解雇或更改他们的雇佣合约条款的正当理由。 (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的详情,请按此参阅疑问解答「病假」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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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甚么情况下,解雇是违法的? | |||||
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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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雇主在下列情况解雇雇员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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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审裁处会否先取得雇主的同意,才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 |||||
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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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合理解雇及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劳资审裁处只会在劳资双方同意下,才会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如劳资审裁处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且雇主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 *如雇员于2018年10月19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劳资审裁处只会在劳资双方同意下,才会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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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么是终止雇佣金? | |||||
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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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雇佣金包括:
雇员的服务期即使未达到享有这些权益所需的服务年资,也可以获得终止雇佣金。在这情形下,终止雇佣金应按实际的受雇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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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于2018年10月19日开始实施。如雇员于2018年10月19日或之后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以及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劳资审裁处如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及切实可行的话,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如雇主最终没有履行有关命令将雇员復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须向雇员支付一笔额外款项,款额为有关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500元。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属刑事罪行。详情请按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