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
适用范围
问 1 : | 法定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为何? |
答 1 : |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他们是月薪、周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或其他雇员,也不论他们是否按《雇佣条例》的「连续性合约」(注1)
受雇,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注1 :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其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注2 : 《雇佣条例》不适用于:(a)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b)《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c)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及(d)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就(d)而言,虽然《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适用于有关的注册学徒,但法定最低工资并不适用于他们。 注3 : 这是指免费居于受雇工作的住户的家庭佣工(包括家务助理、护理员、司机、园丁、船工或其他私人佣工),不论该佣工的性别、种族及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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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 : | 法定最低工资豁免哪些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 |
答 2 : |
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指定的实习学员,以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详情如下:
指定的实习学员
指定的实习学员
指下列类别的学生雇员- 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
工作经验学员指下列类别的学生雇员-
而该学生在开始受雇时仍未满26岁,以及与雇主协议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为期不多于连续59天,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该学生不曾于同一公历年内开始另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注 1)(不论是否受雇于同一雇主);及(b) 该学生已就以上(a)项的事实作出法定声明,并向雇主提供有关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 劳工处已印备《法定最低工资:学生雇员及雇主须知》 小册子,介绍有关豁免的详情。 注1 : 公历年是由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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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 : | 法定最低工资是否适用于残疾雇员? |
答 3 : |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包括残疾雇员。因此,残疾雇员同样有权收取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薪酬。《最低工资条例》亦提供特别安排,让残疾雇员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抑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启动评估的权利只属于残疾雇员,而并不属于雇主。如残疾雇员没有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雇主必须向他们支付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薪酬。 请按此浏览残疾雇员生产能力评估的详情或参阅劳工处已印备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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