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许公众用电子纪录形式向劳工处呈交资料的条例及获得豁免的条款
任何人士/团体如根据下列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向劳工处呈交资料,除可采用书面形式外,亦可依照本文指定的一般规格、方式及程序,以电子纪录形式呈交有关资料(获豁免的条款除外)
(浏览条例规定表格的目录及获豁免的条款可连结到以下相关网页)
第55章 | 劳资关系条例 |
第56章 |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
第57章 | 雇佣条例 |
第59章 |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
第282章 | 雇员补偿条例 |
第332章 | 职工会条例 |
第360章 | 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 |
第380章 |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 (第15及16(2)(a)条是获豁免的条款) |
第509章 |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
任何根据以下条款向劳工处呈交资料的人士或团体请注意,本处只会接受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资料。
第78章 |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 (第5(1)、6及8条) |
第380章 |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 (第15及16(2)(a)条) |
第453章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