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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公众用电子纪录形式向劳工处呈交资料的条例及获得豁免的条款

任何人士/团体如根据下列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向劳工处呈交资料,除可采用书面形式外,亦可依照本文指定的一般规格、方式及程序,以电子纪录形式呈交有关资料(获豁免的条款除外)

(浏览条例规定表格的目录及获豁免的条款可连结到以下相关网页) 
 

任何根据以下条款向劳工处呈交资料的人士或团体请注意,本处只会接受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