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的注意事项

根据香港法例,所有职业介绍所在开始经营前,须先向劳工处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 (事务科)申请牌照。牌照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获发牌照的人士及职业介绍所的名单会于宪报上刊登。此外,为方便公众人士参考,事务科会定期将最新的持牌职业介绍所名单上载至本网站。


职业介绍所名单

如怀疑职业介绍所涉嫌无牌经营,可向事务科举报。任何人如未领有劳工处处长发给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而经营职业介绍所,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主须知

特区政府并无规定雇主必须经职业介绍所聘请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然而,个别外佣来源国或会有不同规定,详情请与相关的总领事馆联络。以下为部分相关总领事馆/名誉领事名单供参考(按笔划序):

在使用职业介绍所服务前,雇主应先核实职业介绍所是否领有牌照。有关持牌职业介绍所名单请按此。如有疑问,可与事务科联络

此外,为保障雇主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劳工处建议雇主在接受职业介绍所的服务前,与职业介绍所以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当中包括服务内容及范围丶收费详情丶退款安排等,并在付款予职业介绍所后要求介绍所提供收据。如认为职业介绍所未能依照协议提供服务或不满其服务质素,可按服务协议向相关部门/机构(如香港海关及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协助或循民事诉讼向该职业介绍所提出申索。

求职者须知

根据法例,除订明佣金(现为求职者成功获聘后的首月工资的10%),职业介绍所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便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劳工处处长亦会考虑撤销或拒绝续发违法的职业介绍所的牌照。

求职者在支付佣金后,应要求职业介绍所发出收据,以保障其权益。如求职者怀疑职业介绍所滥收佣金,应尽早向事务科举报

有关职业介绍所的新闻公报(包括职业介绍所被定罪、撤销牌照/拒绝续牌的新闻公报)

联络方法

在收到有关职业介绍所涉及违反《雇佣条例》及/或《职业介绍所规例》的投诉后,事务科职员会立即作出跟进。在调查过程中事务科会按需要约见投诉人以取得进一步资料,或在决定向涉嫌违法的职业介绍所提出捡控时邀请其出任控方证人。

地址:九龙旺角道1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9楼906室
电话:2115 3667
传真号码:2115 3756
电邮:ea-ee@labour.gov.hk


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位置图(由港铁旺角站A2出口出发)

EAA Location Map (OM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