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另有指明,《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適用於每名僱員、其僱主及該僱員據以受聘的僱傭合約。然而,如有關機構或公司與學員/學生沒有僱傭關係,《最低工資條例》便不適用。有關如何分辨僱員身分與非僱員身分,以及僱員可享有的法定權益,請按此。
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最低工資條例》指定的學生僱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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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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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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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以下圖示參考相關資料。
如欲了解其他法定最低工資詳情,請按此。
《最低工資條例》豁免的指定實習學員及工作經驗學員,均須正修讀該條例所訂明類別的課程,然而兩者在工作實習性質及學生僱員的年齡/實習期的規定有所不同,詳情如下:
修讀的課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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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僱員正修讀《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 (PDF) 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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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僱員居於香港,並修讀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
工作實習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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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供課程的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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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課程必修或選修部分
年齡及實習期
提提你
有關實習學員及其僱主須保存的紀錄,請按此
修讀的課程類別
與上述實習學員的規定相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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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僱員正修讀《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 (PDF) 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課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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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僱員居於香港,並修讀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
工作實習性質
年齡及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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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受僱時仍未滿26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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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僱員及其僱主可協議,將一段為期最長59天的連續期間,視為獲豁免學生僱用期;及該學生僱員最多只可在同一公曆年開始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不論是否受僱於同一僱主),而他須就此作出法定聲明,並向僱主提供有關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
提提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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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驗學員如沒有與僱主協議將某段期間視為獲豁免學生僱用期,則法定最低工資的豁免安排便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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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作經驗學員及其僱主須備存的紀錄,請按此
想知道更多有關豁免的詳情,請參閱《法定最低工資:學生僱員及僱主須知》 (PDF)。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主須備存以下有關學生僱員的紀錄。勞工處已編製有關樣本供參考,教育機構可因應個別情況及實際需要而發出所需的文件。
實習學員
(使用以下表格時,建議下載有關PDF表格,並以最新版本的 Acrobat Reader (中文版/英文版) 開啟及輸入有關資料。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在瀏覽器上可能會遇到運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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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育機構發出的文件或其副本(相關樣本),以顯示有關工作期是在與該教育機構正向該實習學員提供的課程(該課程屬《最低工資條例》第2條中「實習學員」的定義所涵蓋的類別)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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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驗學員
(使用以下表格時,建議下載有關PDF表格,並以最新版本的 Acrobat Reader (中文版/英文版) 開啟及輸入有關資料。可輸入資料的PDF表格在瀏覽器上可能會遇到運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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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育機構發出的文件或其副本(相關樣本),以顯示該工作經驗學員於有關獲豁免學生僱用期開始時,正修讀該教育機構提供的課程(該課程屬《最低工資條例》第2條中「工作經驗學員」的定義所涵蓋的類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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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驗學員提供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相關樣本),以核實該工作經驗學員不曾於同一公曆年內開始另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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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上述紀錄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學生僱員的受僱地點,僱主並須在學生僱員離職後6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有關《僱傭條例》下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規定,可參閱本處印備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僱主及學生僱員應該妥善保存工資及上述紀錄,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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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設有指定實習學員及工作經驗學員的豁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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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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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下有關學生僱員的豁免安排旨在保障學生僱員免受剝削及被取代,和提供學生實習及工作經驗機會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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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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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實習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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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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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不適用於「實習學員」。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實習學員」指符合以下規定的學生—
(a)
在一段期間內,進行在與條例中 附表1指明的某教育機構 ( PDF)正向該學生提供的任何「經評審課程」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或
(b)
居於香港,並在一段期間內,進行在與某機構正向該學生提供的任何「非本地教育課程」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
而該工作就頒授該課程所達致的學術資格而言,屬頒授要求中的必修或選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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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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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工作經驗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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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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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不適用於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工作經驗學員」指—
(b)
居於香港,並修讀「非本地教育課程」的學生,
而該學生正根據某僱傭合約受聘,且在該合約開始時,仍未滿26歲。「工作經驗學員」的工作實習可毋須由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以及可以與課程無關。
有關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計算及安排,請參閲問6及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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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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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經評審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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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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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經評審課程」指符合以下規定的全日制課程—
(b)
屬《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附表3第1、2或3條描述的類別的進修計劃;及
(c)
如該全日制課程由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提供,屬該條例所指的專上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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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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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非本地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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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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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低工資條例》,「非本地教育課程」指達致頒授屬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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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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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驗學員的豁免學生僱用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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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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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驗學員及其僱主可協議,將一段為期最長59天的連續期間,視為獲豁免學生僱用期。工作經驗學員只可在同一公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開始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而為期不多於連續59天是以公曆日數計算,並非以工作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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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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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作經驗學員的受僱期多於連續59天,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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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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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作經驗學員的受僱期多於連續59天,則僱主須在59天的連續期間以外的受僱期,向該名工作經驗學員支付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假設工作經驗學員由8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受僱,及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為8月1日至9月28日(即59天),則該工作經驗學員由9月29日至11月30日僱傭期間的任何工資期內,須獲支付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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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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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作經驗學員在一份僱傭合約獲豁免學生僱用期未足59天,他可否將餘下的日數帶到另一份僱傭合約以獲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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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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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驗學員只可以在同一公曆年內開始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即使在一份僱傭合約獲豁免學生僱用期未足59天,餘下的日子亦不可以帶到同一公曆年內的另一份僱傭合約以獲得豁免,不論是否受僱於同一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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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員及工作經驗學員豁免安排」相關文件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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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以最新版本的微軟Edge、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 或 Safari 開啟互動遊戲。互動遊戲在其他瀏覽器上可能會遇到運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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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就「實習學員」及「工作經驗學員」的豁免安排有疑問,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查詢熱線 2717 1771(由「1823」接聽),或電郵至smw@labour.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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