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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終止僱傭合約

僱傭情況
通知期
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於7天通知
見表二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
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於1個月通知
見表二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而相應的代通知金見表二。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