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終止僱傭合約
問1. | 如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須要給予對方多長的通知期或多少代通知金? |
問2. | 僱主或僱員是否可無須給予對方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
問3. | 如僱員以通知期終止僱傭合約,僱員可否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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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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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如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須要給予對方多長的通知期或多少代通知金? |
答1. |
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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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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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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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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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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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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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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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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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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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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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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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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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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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於7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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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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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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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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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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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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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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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於1個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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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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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而相應的代通知金見表二。
表二 |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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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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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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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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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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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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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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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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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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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的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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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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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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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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