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病假
問 1. | 僱員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
問 2. | 如何累積有薪病假日? |
問 3. | 如何計算疾病津貼?應該何時發放疾病津貼? |
問 4. |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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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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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 | 僱員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
答 1. |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享有疾病津貼: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2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關於累積有薪病假日的資料,請按此參閱答2);及
( 3 )
僱員能夠出示: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類及第2類。第1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類,第2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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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 | 如何累積有薪病假日? |
答 2. |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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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 如何計算疾病津貼?應該何時支付疾病津貼? |
答 3. |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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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 |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 |
答 4. |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 1 )
解僱代通知金;
( 2 )
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 3 )
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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