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產假
問 1. | 僱員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
問 2. |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應該何時發放產假薪酬? |
問 3. |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驗而缺勤,僱主是否須要支付疾病津貼? |
問 4. | 懷孕僱員可在甚麼時候開始放產假? |
問 5. | 僱主可否解僱懷孕僱員? |
問 6. | 若僱主解僱懷孕僱員,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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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 ||
問 1. | 僱員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 |
答 1. |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14*星期的有薪產假: ( 1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
2 )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3 )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如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4*星期無薪產假。 *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可享有連續10星期的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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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 |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應該何時發放產假薪酬? | |
答 2. |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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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驗而缺勤,僱主是否須要支付疾病津貼? | |
答 3. |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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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 | 懷孕僱員可在甚麼時候開始放產假? | |
答 4. |
( 1 ) 僱員可在僱主同意下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注意:分娩指產下嬰兒;流產指在懷孕24*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如僱員懷孕不足24個星期,產下能存活的嬰兒或嬰兒在誕生後才夭折,則不屬流產。 *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流產指在懷孕28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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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 | 僱主可否解僱懷孕僱員? | |
答 5. |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 1 )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 2 )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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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6. | 若僱主解僱懷孕僱員,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 |
答 6. |
除特殊情況外(關於懷孕僱員的職業保障詳情,請按此處參閱答5。),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
1 )
解僱代通知金; (
2 )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 3 )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4**星期產假薪酬。
此外,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在《僱傭條例》下有關僱傭保障的詳情,請參閱由勞工處編印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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