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年終酬金
問1. | 僱主是否必須發放年尾雙糧給僱員? |
問2. | 如僱員在酬金期期間 / 酬金期完結前辭職,僱主是否須按比例給予僱員年終酬金? |
問3. | 如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已經被解僱,是否有資格按比例領取年終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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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 |
問1. | 僱主是否必須發放年尾雙糧給僱員? |
答1. | 《僱傭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酬金,包括雙糧及花紅。
僱員能否享有年終酬金,須視乎僱主及僱員的協議。如果僱主在僱傭條款內包括這款項,僱主便必須履行這合約條款,向僱員支付年終酬金。 年終酬金不包括任何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對於1997年6月27日之後簽訂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以書面另表明相反意圖,否則便推定年終酬金不屬賞贈性質,並且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此推定條文不適用於1997年6月27日之前所訂立的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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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如僱員在酬金期期間 / 酬金期完結前辭職,僱主是否須按比例給予僱員年終酬金? |
答2. |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辭職,不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僱傭合約中應該指明酬金期,如果沒有指明,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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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如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已經被解僱,是否有資格按比例領取年終酬金? |
答3. | 僱員在1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分年終酬金。
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分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