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與僱員福利
問1. | 僱主可否扣除僱員的工資作為強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 |
問2. | 僱主可否削減員工的福利或更改員工的僱傭合約條款藉以逃避強積金計劃的責任? |
問3. | 僱主可否因強積金計劃的推行,要求僱員重新簽約為「自僱人士」以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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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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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僱主可否扣除僱員的工資作為強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 |
答1. |
不可以。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僱主只可在條例指定的情況下扣減僱員的工資。如僱主扣除僱員的工資以支付強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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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僱主可否削減員工的福利或更改員工的僱傭合約條款藉以逃避強積金計劃的責任? |
答2. |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員工的薪酬或福利,而僱傭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這些更改,便可構成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在這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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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 僱主可否因強積金計劃的推行,要求僱員重新簽約為「自僱人士」以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權益? |
答3. |
僱主不應藉強積金計劃的推行,單方面將他的僱員轉為「自僱人士」。在普通法下,僱員若因僱主的行為而使合約有實質和根本上的改變,該等改變未得僱員同意並對僱員造成不利,僱員可視為遭變相解僱及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在《僱傭條例》下,若該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兩年或以上,更可向僱主追討不合理解僱的補償。就僱員而言,他必須留意《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如僱員被要求重新簽署合約變成「自僱人士」,他必須非常審慎評估所涉及的風險,因為他可能因此喪失在《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下作為僱員的權益。不過,若實際上雙方仍維持僱傭關係,僱員即使被改稱為「自僱人士」,法庭仍可根據案件實情以判定他仍是僱員身份及繼續享有《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下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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