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09-2010 - 第七章
勞資關係委員會
7.1 引言
勞資關係委員會於1985年5月成立,就促進勞資和諧及有關僱傭條件和勞資關係事宜的法例,提供意見。
7.2 職權範圍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促進勞資雙方及彼此所屬組織的友好關係和互相了解提供意見;
- 就僱傭條件及勞資關係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以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其調解服務。
7.3 成員組織
勞資關係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09-2010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主席: |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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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勞資關係委員會在2009-2010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V。
7.4 2009-2010年度的活動
在2009-2010年度,勞資關係委員會向勞工處就一系列的勞資關係事宜,包括推廣《僱傭條例》、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和家庭友善僱傭措施的策略,以及處理欠薪問題的方法,提供寶貴意見。委員會獲悉有關《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旨在於香港設立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及《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就僱主不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訂立一項新罪行)的立法進展。委員會亦得悉有關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涵蓋範圍的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