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与雇员福利
问1. | 雇主可否扣除雇员的工资作为强积金计划的雇主供款? |
问2. | 雇主可否削减员工的福利或更改员工的雇佣合约条款藉以逃避强积金计划的责任? |
问3. | 雇主可否因强积金计划的推行,要求雇员重新签约为「自雇人士」以减少雇员在《雇佣条例》及其他劳工法例下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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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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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 雇主可否扣除雇员的工资作为强积金计划的雇主供款? |
答1. |
不可以。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雇主只可在条例指定的情况下扣减雇员的工资。如雇主扣除雇员的工资以支付强积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属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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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 雇主可否削减员工的福利或更改员工的雇佣合约条款藉以逃避强积金计划的责任? |
答2. |
根据《雇佣条例》,如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而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包括削减员工的薪酬或福利,而雇佣合约亦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可以作出这些更改,便可构成不合理更改合约条款。在这情况下,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可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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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 雇主可否因强积金计划的推行,要求雇员重新签约为「自雇人士」以减少雇员在《雇佣条例》及其他劳工法例下的权益? |
答3. |
雇主不应藉强积金计划的推行,单方面将他的雇员转为「自雇人士」。在普通法下,雇员若因雇主的行为而使合约有实质和根本上的改变,该等改变未得雇员同意并对雇员造成不利,雇员可视为遭变相解雇及向雇主追讨解雇补偿。在《雇佣条例》下,若该雇员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两年或以上,更可向雇主追讨不合理解雇的补偿。就雇员而言,他必须留意《雇佣条例》只适用于根据雇佣合约受聘的雇员及其雇主。如雇员被要求重新签署合约变成「自雇人士」,他必须非常审慎评估所涉及的风险,因为他可能因此丧失在《雇佣条例》(及其他劳工法例包括《雇员补偿条例》)下作为雇员的权益。不过,若实际上双方仍维持雇佣关系,雇员即使被改称为「自雇人士」,法庭仍可根据案件实情以判定他仍是雇员身份及继续享有《雇佣条例》(及其他劳工法例)下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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