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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 608 章)

《最低工资条例》确立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目的是在防止工资过低、减少低薪职位流失、维持本港经济发展及竞争力等重要考虑中,取得适当平衡。

法定最低工资是设定工资下限,保障基层雇员。

法定最低工资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为每小时40元,由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立法会已通过修订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附属法例。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将于2025年5月1日起由现行每小时40元调升至42.1元。

就雇主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亦修订为每月17,200元,以配合同日生效的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详情请按此

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为单位,基本原则是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他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

《最低工资条例》的重要条文-例如工资的定义-尽量紧贴《雇佣条例》,以确保法例的一致性和有效执法,避免对劳资双方产生混淆,以及尽量减轻雇主的遵行成本。

按此可获得更多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