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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2007-2008 - 第四章

2007-2008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

4.1  引言

雇员补偿委员会于1986年8月成立,就雇员补偿制度的效益及有关法例提供意见。

4.2  职权范围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检讨香港的雇员补偿制度;
  • 就雇员补偿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检讨现行法例;以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与雇员补偿有关的行政机制。

4.3  成员组织

雇员补偿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07-2008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雇员补偿委员会在2007-2008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

4.4  2007-2008年度的活动

在2007-2008年度,雇员补偿委员会讨论了下列事项:

检讨在《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2下的各项补偿金额

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将《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下的各项补偿金额维持在现时水平的建议。这项建议其后已提交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考虑。

调整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的征款率及分配比率

委员会支持调低整体的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的征款率、调整分配予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及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的征款比率,以及改善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下的三项保障的建议。有关建议其后已提交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及劳顾会考虑。


2由2008年4月18日起,《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的名称已修改为《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以反映条例的保障范围扩濶至包括间皮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