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2007-2008 - 第七章
劳资关系委员会
7.1 引言
劳资关系委员会于1985年5月成立,就促进和谐劳资关系及有关雇佣条件和劳资关系事宜的法例,提供意见。
7.2 职权范围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促进劳资双方及彼此所属组织的友好关系和互相了解提供意见;
- 就雇佣条件及劳资关系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检讨现行法例;以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其调解服务。
7.3 成员组织
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07-2008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主席: |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 |
委员: |
|
秘书: | 由一名劳工处劳工事务主任担任 |
劳资关系委员会在2007-2008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V。
7.4 2007-2008年度的活动
在2007-2008年度,劳资关系委员会向劳工处就一系列的劳资关系事宜,包括推广《雇佣条例》及良好人事管理措施的策略,提供宝贵意见。委员会知悉并支持有关检讨《雇佣条例》第64B条下法团负责人欠薪刑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