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2007-2008 - 第四章
2007-2008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4.1 引言
僱員補償委員會於1986年8月成立,就僱員補償制度的效益及有關法例提供意見。
4.2 職權範圍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檢討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
- 就僱員補償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以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與僱員補償有關的行政機制。
4.3 成員組織
僱員補償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07-2008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主席: |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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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僱員補償委員會在2007-2008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4.4 2007-2008年度的活動
在2007-2008年度,僱員補償委員會討論了下列事項:
檢討在《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2下的各項補償金額
委員會通過了一項將《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下的各項補償金額維持在現時水平的建議。這項建議其後已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考慮。
調整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的徵款率及分配比率
委員會支持調低整體的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的徵款率、調整分配予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的徵款比率,以及改善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下的三項保障的建議。有關建議其後已提交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及勞顧會考慮。
2由2008年4月18日起,《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的名稱已修改為《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以反映條例的保障範圍擴濶至包括間皮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