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2007-2008 - 第六章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6.1 引言
國際勞工大會於1976年通過國際勞工公約《三方協商(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第144號),以促進政府、僱主和僱員就制定、檢討和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事宜進行三方協商。該公約於1978年經修改而適用於香港。為使這條公約能適用於香港,當局同年按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建議,成立了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6.2 職權範圍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適用情況而需作出的適當聲明提供意見;
- 就採取何種適當的措施,以促進實施附有「經修改而適用」聲明的國際勞工公約,或在適當情況下作出改善適用情況的聲明,提供意見;
- 就向國際勞工局呈交的報告所引起的問題提供意見;以及
- 就政府對國際勞工大會議程中有關事項的問卷所作的答覆,以及就政府對將在大會上討論的擬文所作的評論提供意見。
6.3 成員組織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07-2008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主席: |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
委員: |
|
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在2007-2008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II。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07-2008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6.4 2007-2008年度的活動
在2007-2008年度,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工作項目如下:
國際勞工公約的報告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2條的規定,香港特區須應國際勞工局的要求,就國際勞工公約的適用情況提交報告。香港特區在2007及2008年分別就十條和九條公約提交報告。有關報告在提交國際勞工局前,已送交各委員徵詢他們的意見。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在2007-2008年度審議的國際勞工公約報告一覽表載於附錄VII。
在香港特區實施國際勞工公約的諮詢
在2007-2008年度,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就一九五一年《同等薪酬公約》(第100號公約)及一九五八年《(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可行性提供意見。鑑於現行的法例及行政措施有可能不足以完全符合該兩條公約的所有條文,委員會同意現階段在香港特區不宜實施第100及111號公約。
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區的適用情況
截至2008年12月31日,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共有41條,其中有28條不經修改而適用(即公約的全部條文可在香港特區實施),而有13條則經修改而適用(即公約是經修改若干條文以適應本地情況,才在香港特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