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2017-2018 - 第四章
雇员补偿委员会
4.1 引言
雇员补偿委员会于1986年8月成立,就雇员补偿制度的效益及有关法例提供意见。
4.2 职权范围
雇员补偿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检讨香港的雇员补偿制度;
- 就雇员补偿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检讨现行法例;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与雇员补偿有关的行政机制。
4.3 成员组织
雇员补偿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17-2018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主席: |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
|
委员: | 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雇主代表三名 |
劳顾会雇员代表三名 | |
劳顾会以外的雇主代表一名 | |
劳顾会以外的雇员代表一名 | |
保险业提名的代表一名 | |
关注雇员补偿的组织的代表一名 | |
医院管理局提名的代表一名 | |
法律援助署署长提名的代表一名 | |
劳工处助理处长(雇员权益) | |
劳工处职业健康顾问医生(1) | |
秘书: | 由一名劳工处劳工事务主任担任 |
雇员补偿委员会在2017-2018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
4.4 2017-2018年度的活动
在2017-2018年度,雇员补偿委员会讨论了下列事项:
雇员补偿法例的修订及劳工处在雇员补偿范畴的工作
- 委员会察悉立法会于2017年3月1日通过三项决议,上调《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失聪补偿条例》)合共18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以顾及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的工资及物价变动和相关因素。经调整的补偿金额由4月1日起生效。
- 委员会察悉劳工处于2016年及2017年在处理雇员补偿声请方面的工作、为加强公众认识雇佣双方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权益和责任而进行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以及确保雇主遵行法例的巡查和执法情况。
调整《雇员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各项补偿项目的金额,以及扩大《肺尘病条例》的医疗装置范围
委员会同意了一项建议方案:按照2016年及2017年有关工资和物价的变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检讨结果,调高《雇员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合共18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并扩大《肺尘病条例》有关医疗装置的范围。这项建议其后提交劳顾会考虑(见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