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 2017-2018 - 第七章
劳资关系委员会
7.1 引言
劳资关系委员会于1985年5月成立,就促进劳资和谐及有关雇佣条件和劳资关系事宜的法例,提供意见。
7.2 职权范围
劳资关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促进劳资双方及彼此所属组织之间的良好关系和相互了解提供意见;
- 就开明人力资源管理及家庭友善雇佣措施提供意见,以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
- 就与雇佣条件或劳资关系有关的法例检讨或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
- 就完善劳工处为劳资双方提供的调停服务提出意见。
7.3 成员组织
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17-2018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主席: |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 |
委员: | 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雇主代表三名 |
劳顾会雇员代表三名 | |
劳顾会以外的雇主代表两名 | |
劳顾会以外的雇员代表两名 | |
人力资源从业员的代表一名 | |
社会科学或工商/人力资源管理范畴的高等教育学院代表一名 | |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 |
秘书: | 由一名劳工处劳工事务主任担任 |
劳资关系委员会在2017-2018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V。
7.4 2017-2018年度的活动
在2017-2018年度,劳资关系委员会就与劳资关系相关的各个议题进行了讨论。委员会察悉增加法定侍产假的建议及立法进展;最新劳资关系情况;及劳工处在良好人事管理文化方面的推广工作。委员会就如何向雇主及雇员宣传《雇佣条例》有关复职及再次聘用条文的修订表达意见。委员会亦就改善劳资双方沟通及预防劳资纠纷发生的方法,以及加强由劳工处编制的《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的内容及增加有关的宣传渠道,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