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05-2006 - 第二章
勞工顧問委員會
引言
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是一個非法定組織,委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負責就有關勞工的事宜,包括法例及國際勞工公約的適用情況,向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提供意見。勞顧會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出任當然主席,共有12名委員,分別由僱主及僱員兩方面各六名代表出任。
勞顧會在制定勞工政策的工作上肩負重任,並就勞工法例提供意見。
歷史
1927 勞顧會正式成立。 |
在成立初期,勞顧會成員包括大公司、政府部門和軍部的代表。當時並無僱員代表。 |
1946 勞顧會發展成為一個由三方代表參與的組織,由勞工事務主任擔任當然主席。 |
外籍僱主、華籍僱主及大公司僱員各有三名代表出任委員。 勞工事務主任是勞工辦事處的主管,該辦事處原轄屬華民政務司署,於1946年成為獨立部門(即現在的勞工處)。 |
1947 勞工處處長成為勞顧會的當然主席。 |
勞工處的部門首長由勞工事務主任改稱為勞工處處長。 |
1950 勞顧會重組,並且首次有經選舉產生的委員。 |
在代表僱主的四名委員中,有兩名分別由香港僱主聯合會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提名出任,另兩名分別來自外籍及華籍僱主的委員則由政府委任。 在代表僱員的四名委員中,有兩名由職工會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而其餘兩名則由政府委任。 |
1977 勞顧會增加四名委員,人數增至12名。 |
在六名僱主代表中,四名由僱主組織提名,兩名由政府委任。
在六名僱員代表中,三名由職工會選出,三名由政府委任。 |
1985 勞顧會的委員任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 |
經選舉產生的僱員代表由三名增至四名,而委任的僱員代表則由三名減至兩名。 |
1989 由僱主組織提名的僱主代表及經選舉產生的僱員代表均由四名增至五名。 |
兩方面的委任成員亦各減至一名。 |
1993 | 出任勞顧會的非官方委員在每一任期內可支取津貼,委員亦可提出議程項目,在勞顧會會議上討論。 |
2003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成為勞顧會的當然主席。 |
於2003年7月,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轄下勞工科與勞工處合併。這個新組織仍沿用勞工處的名稱,並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掌管,而他亦兼任勞工處處長。 |
職權範圍
勞顧會就有關勞工的事宜,包括法例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向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提供意見。如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可成立轄屬委員會,並加入非勞顧會委員的人士出任該等委員會的委員。
成員組織
主席: |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當然主席) |
委員: |
僱主代表
五名由主要僱主商會提名的委員:
一名以個人身份獲委任的委員 僱員代表五名由已登記的僱員工會選出的委員 一名以個人身份獲委任的委員 |
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2004年勞工顧問委員會僱員代表選舉
在2004年11月13日舉行的選舉中,已登記的僱員工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2005-2006年度的僱員代表。是屆勞顧會選舉有九名候選人競逐五個席位,以出任勞顧會的僱員代表。登記為選舉單位的僱員工會有378個,其中參與是次選舉的有334個。
至於僱主代表方面,五個主要僱主商會在2004年年底應邀提名五名代表出任勞顧會委員。其餘兩名分別代表僱主及僱員的委員,則以個人身份由政府委任。
該12名委員的委任公告已在政府憲報刊登。
勞工顧問委員會轄下專責委員會
由於勞顧會需要關注的事務日漸增多和繁重,為應付這些事務,以及鼓勵委員及勞顧會以外的人士參與有關工作,當局在勞顧會轄下設立了五個專責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分別是:
- 僱員補償委員會
- 就業輔導委員會
-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 勞資關係委員會
- 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
勞顧會委員和超過30名人士,包括勞顧會以外的僱主和僱員代表、學術界人士、專業人士,以及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關注團體代表,分別在這五個委員會擔任委員。這些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成員組織及工作載於其有關篇章,而成員名單則載於附錄I至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