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11-2012 - 第六章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6.1 引言
國際勞工大會於1976年通過《三方協商(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第144號),以促進政府、僱主和僱員就制定、檢討和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事宜進行三方協商。該公約於1978年經修改而適用於香港。為使這項公約能適用於香港,當局同年按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建議,成立了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6.2 職權範圍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適用情況而需作出的適當聲明提供意見;
- 就採取何種適當的措施,以促進實施附有「經修改而適用」聲明的國際勞工公約,或在適當情況下作出改善適用情況的聲明,提供意見;
- 就向國際勞工局呈交的報告所引起的問題提供意見;以及
- 就政府對國際勞工大會議程中有關事項的問卷所作的答覆,以及就政府對將在大會上討論的擬文所作的評論提供意見。
6.3 成員組織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11-2012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主席: |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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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在2011-2012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II。
6.4 2011-2012年度的活動
在2011-2012年度,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工作項目如下:
國際勞工公約的報告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2條的規定,香港特區須應國際勞工局的要求,就國際勞工公約的適用情況提交報告。香港特區在2011年及2012年分別就八項和七項公約提交報告。有關報告在提交國際勞工局前,均送交各委員徵詢他們的意見。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在2011-2012年度審議的國際勞工公約報告一覽表載於附錄VII。
在香港特區實施國際勞工公約的諮詢在2011-2012年度,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就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區的適用情況提供意見。委員會亦就香港特區實施《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所需的法例修訂建議進行了討論,並支持有關法例修訂的工作。
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區的適用情況截至2012年12月31日,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共有41項,其中有28項不經修改而適用(即公約的全部條文可在香港特區實施),而有13項則經修改而適用(即公約是經修改若干條文以適應本地情況,才在香港特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