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13-2014 - 第四章
僱員補償委員會
4.1 引言
僱員補償委員會於1986年8月成立,就僱員補償制度的效益及有關法例提供意見。
4.2 職權範圍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檢討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
- 就僱員補償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與僱員補償有關的行政機制。
4.3 成員組織
僱員補償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13-2014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主席: |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
委員: | 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僱主代表三名 |
勞顧會僱員代表三名 | |
勞顧會以外的僱主代表一名 | |
勞顧會以外的僱員代表一名 | |
保險業提名的代表一名 | |
關注僱員補償的組織的代表一名 | |
醫院管理局提名的代表一名 | |
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名的代表一名 | |
勞工處助理處長(僱員權益) | |
勞工處職業健康顧問醫生(1) | |
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僱員補償委員會在2013-2014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4.4 2013-2014年度的活動
在2013-2014年度,僱員補償委員會討論了下列事項:
僱員補償法例的修訂及勞工處在僱員補償範疇的工作
- 委員會察悉在2012年有關改善僱員補償的法例修訂如下:
- 立法會於2012年7月17日通過三項決議,上調《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5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以配合在2009年至2011年間工資、物價和相關因素的變動。新的補償金額由2012年7月21日起生效。是次檢討涵蓋三年,是由於法定最低工資自2011年5月實施後對工資及物價帶來實質的影響,情況非常特殊;其後已回復一貫每兩年檢討一次的做法。
- 立法會於2012年7月17日通過兩項決議,將《肺塵病條例》的徵款率由0.25%下調至0.15%,以及將《建造業議會條例》的徵款率由0.4%上調至0.5%,而整體徵款率則維持不變,讓建造業議會有更多資源推行各項支持建造業發展的新措施。新的徵款率由2012年8月20日起生效。
- 立法會於2012年7月17日通過三項決議,上調《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5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以配合在2009年至2011年間工資、物價和相關因素的變動。新的補償金額由2012年7月21日起生效。是次檢討涵蓋三年,是由於法定最低工資自2011年5月實施後對工資及物價帶來實質的影響,情況非常特殊;其後已回復一貫每兩年檢討一次的做法。
- 委員會察悉勞工處於2012年及2013年在處理僱員補償聲請方面的工作、為加強公眾認識僱傭雙方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享有/肩負的權益和責任而進行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以及有關該條例的巡查和執法情況。
檢討《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的各項補償金額
委員會同意了一項建議方案:按照2012-2013年檢討期間各個相關調整指標的增幅,提高《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8個補償項目的金額。這項建議其後提交勞顧會考慮(見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