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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15-2016 - 第四章

僱員補償委員會

4.1  引言

僱員補償委員會於1986年8月成立,就僱員補償制度的效益及有關法例提供意見。

4.2  職權範圍

僱員補償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檢討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
  • 就僱員補償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與僱員補償有關的行政機制。

4.3  成員組織

僱員補償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15-2016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僱員補償委員會在2015-2016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4.4  2015-2016年度的活動

在2015-2016年度,僱員補償委員會討論了下列事項:

僱員補償法例的修訂及勞工處在僱員補償範疇的工作
  • 委員會察悉立法會於2015年2月4日通過三項決議,上調《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8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以配合在2012年至2013年間工資、物價和相關因素的變動。經調整的補償金額由2015年3月5日起生效。
  • 委員會察悉勞工處於2014年及2015年在處理僱員補償聲請方面的工作、為加強公眾認識僱傭雙方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益和責任而進行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以及確保僱主遵行法例的巡查和執法情況。
  • 委員會察悉由勞工處統籌的改善高風險行業僱員工傷保障專責小組的工作進展。
調整《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的各項補償金額

委員會同意了一項建議方案:按照2014-2015年期間各個相關調整指標的增幅,提高《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8個補償項目的金額。這項建議其後提交勞顧會考慮(見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