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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 2005-2006 - 第四章

雇员补偿委员会

引言

4.1

雇员补偿委员会于1986年8月成立,就雇员补偿制度的效益及有关法例提供意见。

职权范围

4.2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检讨香港的雇员补偿制度;
  • 就雇员补偿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检讨现行法例;以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与雇员补偿有关的行政机制。

成员组织

4.3

雇员补偿委员会的委员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劳工)委任。委员会在2005-2006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雇员补偿委员会在2005-2006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

2005-2006年度的活动

4.4

在2005-2006年度,雇员补偿委员会讨论了下列事项:

增订《雇员补偿条例》下有关职业病类别的建议

委员会知悉在《雇员补偿条例》附表2内增订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及甲型禽流感为订明的职业病的建议已完成立法,并于2005年2月8日实施。

检讨在《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下的各项补偿金额

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将《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下的各项补偿金额维持在现时水平的建议。这项建议其后已提交劳工顾问委员会考虑。

推广公众认识《雇员补偿条例》的主要规定及劳工处雇员补偿科的服务

委员会知悉劳工处在推广公众认识《雇员补偿条例》下的主要规定及雇员补偿科的服务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