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 2005-2006 - 第四章
雇员补偿委员会
引言
雇员补偿委员会于1986年8月成立,就雇员补偿制度的效益及有关法例提供意见。
职权范围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检讨香港的雇员补偿制度;
- 就雇员补偿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检讨现行法例;以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与雇员补偿有关的行政机制。
成员组织
雇员补偿委员会的委员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劳工)委任。委员会在2005-2006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主席 : |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 |
委员 : | 劳工顾问委员会雇主代表三名 |
劳工顾问委员会雇员代表三名 | |
劳工顾问委员会以外的雇主代表一名 | |
劳工顾问委员会以外的雇员代表一名 | |
保险业提名的代表一名 | |
关注雇员补偿的组织的代表一名 | |
医院管理局提名的代表一名 | |
法律援助署署长提名的代表一名 | |
劳工处助理处长(雇员权益) | |
劳工处职业健康顾问医生(1) | |
秘书 : | 由一名劳工处劳工事务主任担任 |
雇员补偿委员会在2005-2006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
2005-2006年度的活动
在2005-2006年度,雇员补偿委员会讨论了下列事项:
增订《雇员补偿条例》下有关职业病类别的建议
委员会知悉在《雇员补偿条例》附表2内增订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及甲型禽流感为订明的职业病的建议已完成立法,并于2005年2月8日实施。
检讨在《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下的各项补偿金额
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将《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下的各项补偿金额维持在现时水平的建议。这项建议其后已提交劳工顾问委员会考虑。
推广公众认识《雇员补偿条例》的主要规定及劳工处雇员补偿科的服务
委员会知悉劳工处在推广公众认识《雇员补偿条例》下的主要规定及雇员补偿科的服务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