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 2005-2006 - 第七章
劳资关系委员会
引言
7.1
劳资关系委员会于1985年5月成立,就促进和谐劳资关系及有关雇佣条件和劳资关系事宜的法例,提供意见。
职权范围
7.2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促进劳资双方及彼此所属组织的友好关系和互相了解提供意见;
- 就雇佣条件及劳资关系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检讨现行法例;以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其调解服务。
成员组织
7.3
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委员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劳工)委任。委员会在2005-2006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主席 : |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 |
委员 : | 劳工顾问委员会雇主代表三名 |
劳工顾问委员会雇员代表三名 | |
劳工顾问委员会以外的雇主代表两名 | |
劳工顾问委员会以外的雇员代表两名 | |
人力资源从业员的代表一名 | |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 |
秘书 : | 由一名劳工处劳工事务主任担任 |
劳资关系委员会在2005-2006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V。
2005-2006年度的活动
7.4
在2005-2006年度,劳资关系委员会向劳工处就一系列的劳资关系事宜,包括推广良好人事管理措施的策略及处理欠薪问题的方法,提供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