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2017-2018 - 第四章
僱員補償委員會
4.1 引言
僱員補償委員會於1986年8月成立,就僱員補償制度的效益及有關法例提供意見。
4.2 職權範圍
僱員補償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檢討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
- 就僱員補償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與僱員補償有關的行政機制。
4.3 成員組織
僱員補償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17-2018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主席: |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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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僱主代表三名 |
勞顧會僱員代表三名 | |
勞顧會以外的僱主代表一名 | |
勞顧會以外的僱員代表一名 | |
保險業提名的代表一名 | |
關注僱員補償的組織的代表一名 | |
醫院管理局提名的代表一名 | |
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名的代表一名 | |
勞工處助理處長(僱員權益) | |
勞工處職業健康顧問醫生(1) | |
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僱員補償委員會在2017-2018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4.4 2017-2018年度的活動
在2017-2018年度,僱員補償委員會討論了下列事項:
僱員補償法例的修訂及勞工處在僱員補償範疇的工作
- 委員會察悉立法會於2017年3月1日通過三項決議,上調《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8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以顧及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的工資及物價變動和相關因素。經調整的補償金額由4月1日起生效。
- 委員會察悉勞工處於2016年及2017年在處理僱員補償聲請方面的工作、為加強公眾認識僱傭雙方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益和責任而進行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以及確保僱主遵行法例的巡查和執法情況。
調整《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各項補償項目的金額,以及擴大《肺塵病條例》的醫療裝置範圍
委員會同意了一項建議方案:按照2016年及2017年有關工資和物價的變動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的檢討結果,調高《僱員補償條例》、《肺塵病條例》及《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8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並擴大《肺塵病條例》有關醫療裝置的範圍。這項建議其後提交勞顧會考慮(見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