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 2017-2018 - 第七章
勞資關係委員會
7.1 引言
勞資關係委員會於1985年5月成立,就促進勞資和諧及有關僱傭條件和勞資關係事宜的法例,提供意見。
7.2 職權範圍
勞資關係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促進勞資雙方及彼此所屬組織之間的良好關係和相互了解提供意見;
- 就開明人力資源管理及家庭友善僱傭措施提供意見,以促進和諧的勞資關係;
- 就與僱傭條件或勞資關係有關的法例檢討或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
- 就完善勞工處為勞資雙方提供的調停服務提出意見。
7.3 成員組織
勞資關係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17-2018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主席: |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
委員: | 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僱主代表三名 |
勞顧會僱員代表三名 | |
勞顧會以外的僱主代表兩名 | |
勞顧會以外的僱員代表兩名 | |
人力資源從業員的代表一名 | |
社會科學或工商/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高等教育學院代表一名 | |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 |
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勞資關係委員會在2017-2018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V。
7.4 2017-2018年度的活動
在2017-2018年度,勞資關係委員會就與勞資關係相關的各個議題進行了討論。委員會察悉增加法定侍產假的建議及立法進展;最新勞資關係情況;及勞工處在良好人事管理文化方面的推廣工作。委員會就如何向僱主及僱員宣傳《僱傭條例》有關復職及再次聘用條文的修訂表達意見。委員會亦就改善勞資雙方溝通及預防勞資糾紛發生的方法,以及加強由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的內容及增加有關的宣傳渠道,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