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顧問委員會報告2017-2018 - 第六章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6.1 引言
國際勞工大會於1976年通過《三方協商(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第144號),以促進政府、僱主和僱員就制定、檢討和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事宜進行三方協商。該公約於1978年經修改而適用於香港。配合這項公約適用於香港,政府同年按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的建議,成立了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6.2 職權範圍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適用情況而需作出的適當聲明提供意見;
- 就採取何種適當的措施,以促進實施附有「經修改而適用」聲明的國際勞工公約,或在適當情況下作出改善適用情況的聲明,提供意見;
- 就向國際勞工局呈交的報告所引起的問題提供意見;及
- 就政府對國際勞工大會議程中有關事項的問卷所作的答覆,以及就政府對將在大會上討論的擬文所作的評論提供意見。
6.3 成員組織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委員由勞工處處長委任。委員會在2017-2018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主席: |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
委員: | 勞顧會僱主代表三名 |
勞顧會僱員代表三名 | |
勞工處助理處長(發展) | |
秘書: | 由一名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在2017-2018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II。
6.4 2017-2018年度的活動
在2017-2018年度,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工作項目如下:
國際勞工公約的報告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2條的規定,香港特區須應國際勞工局的要求,就國際勞工公約的適用情況提交報告。香港特區在2017年及2018年分別就12項和兩項國際勞工公約提交報告。所有報告在提交國際勞工局前,均送交及徵詢各委員的意見。
委員會在2017-2018年度審議的國際勞工公約報告一覽表載於附錄VII。
在香港特區實施國際勞工公約的諮詢
委員會就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區的適用情況提供意見。截至2018年12月31日,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勞工公約共有31項,其中有21項不經修改而適用(即公約的全部條文在香港特區實施),有10項則經修改而適用(即公約是經修改若干條文以適應本地情況,才在香港特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