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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 2015-2016 - 第四章

雇员补偿委员会

4.1  引言

雇员补偿委员会于1986年8月成立,就雇员补偿制度的效益及有关法例提供意见。

4.2  职权范围

雇员补偿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检讨香港的雇员补偿制度;
  • 就雇员补偿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检讨现行法例;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与雇员补偿有关的行政机制。

4.3  成员组织

雇员补偿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15-2016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雇员补偿委员会在2015-2016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

4.4  2015-2016年度的活动

在2015-2016年度,雇员补偿委员会讨论了下列事项:

雇员补偿法例的修订及劳工处在雇员补偿范畴的工作
  • 委员会察悉立法会于2015年2月4日通过三项决议,上调《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失聪补偿条例》)合共18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以配合在2012年至2013年间工资、物价和相关因素的变动。经调整的补偿金额由2015年3月5日起生效。
  • 委员会察悉劳工处于2014年及2015年在处理雇员补偿声请方面的工作、为加强公众认识雇佣双方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权益和责任而进行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以及确保雇主遵行法例的巡查和执法情况。
  • 委员会察悉由劳工处统筹的改善高风险行业雇员工伤保障专责小组的工作进展。
调整《雇员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的各项补偿金额

委员会同意了一项建议方案:按照2014-2015年期间各个相关调整指标的增幅,提高《雇员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合共18个补偿项目的金额。这项建议其后提交劳顾会考虑(见3.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