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顾问委员会报告 2015-2016 - 第七章
劳资关系委员会
7.1 引言
劳资关系委员会于1985年5月成立,就促进劳资和谐及有关雇佣条件和劳资关系事宜的法例,提供意见。
7.2 职权范围
劳资关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促进劳资双方及彼此所属组织之间的良好关系和相互了解提供意见;
- 就开明人力资源管理及家庭友善雇佣措施提供意见,以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
- 就与雇佣条件或劳资关系有关的法例检讨或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
- 就完善劳工处为劳资双方提供的调停服务提出意见。
7.3 成员组织
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15-2016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主席: |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 |
委员: | 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雇主代表三名 |
劳顾会雇员代表三名 | |
劳顾会以外的雇主代表两名 | |
劳顾会以外的雇员代表两名 | |
人力资源从业员的代表一名 | |
社会科学或工商/人力资源管理范畴的高等教育学院代表一名 | |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 |
秘书: | 由一名劳工处劳工事务主任担任 |
劳资关系委员会在2015-2016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V。
7.4 2015-2016年度的活动
在2015-2016年度,劳资关系委员会就与劳资关系相关的各个议题进行了讨论。因应法定侍产假的检讨,委员会就法定侍产假的日数、薪酬、实施情况以及检讨范围表达意见。委员会察悉最新劳资关系情况,并就经济情况对就业市场及劳资关系的影响提供意见。委员会亦察悉劳工处在家庭友善及友待年长人士雇佣措施上的推广工作,并讨论这些措施的实例、重点及益处。